本报记者 李超
中国政府网14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分析人士指出,《决定》的发布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多轨制”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整体推动国家养老金的统筹规划,提高养老保险风险分担的能力,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此次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的整体替代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破除改革阻力,使相关人群更容易接受。有专家认为,在《决定》提出的“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上,应确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逐步下调机制,确定逐年下调比例。通过8到10年时间,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逐步拉近至只有10%至20%的差距,以代价最小的方式降低差距。
《决定》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在年金制度的技术推进上将会比企业年金有更进一步的推进和探索,也会带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一方面职业年金的模式有可能在基金积累的前提下尝试待遇 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种方案,而不是像企业年金一样全部都实行缴费确定型一种方案,将风险由个人完全承担。基金积累的缴费待遇确定型方案将可以适当的分散 相应的风险给各方,从而降低最后的承付风险,更加充分的体现稳定性的特点。另一方面,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催生关于年金计划税收免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