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尘肺病潜伏时间长且难治愈的特质,山西省近日下发了“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明确规定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山西省职业病医院的李小庆主任医师介绍,尘肺病不同于其他的职业病,即使职工脱离了当初的粉尘工作环境后,尘肺病还有加重的趋势,且目前还没有研发出彻底治愈的药品。因此将退休后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纳入到工伤保险中势在必行。
通知规定,职工若在退休前曾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李小庆医师提醒职工,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明,职工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或者直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知还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退休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