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5家公司符合承办条件,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两款保险产品是重大疾病产品和住院自费费用保险产品。
首次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但对于政策实施之日已满66周岁(含)的人群,需在政策实施初期投保,首次投保年龄可以放宽至75周岁(含).
2013年30日公布的《市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具体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及产品目录,由上海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产品,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现金支付。
参保人自愿购买产品后,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商业保险公司。
试点初期,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自愿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专属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