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 移医保关系,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按照办法,医保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用转 账方式随医保关系转移,也可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在转入地刷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