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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规章

2015-12-0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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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出来没有呢? 答: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86 更新时间:2005-2-25 法律标题: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失效日期: 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文号...<br />问: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高管条件?规定? 和所需材料,跪... 答:《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br />

新一站保险网12月4日讯: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维护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进行了修改,以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进一步释放保险市场活力。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保险法》两次修改情况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取消了“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同时,对于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有关条文内容作出相应调整。二是增加后续监管措施。在放开前端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切实管住中后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三是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

根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专项清理成果,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进行修改,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明确注册资本认缴制。此外,根据《保险法》、《公司法》最新修改情况,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所援引的有关条文序号也做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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