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开办本地基本蔬菜品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对于缴纳基本蔬菜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协调财政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以降低生产者市场风险,平抑市场波动。
国家发改委强调,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的生产流通,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领域的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给予支持。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2011年底前要依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此外,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要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用水价格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或现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