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全责赔付受害人家属后,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8月13日,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11万元。
王某驾车行驶在国道上,因车辆灯光弱,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某撞死。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随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赔付,保险公司以王某肇事逃逸,拒绝理赔,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责任部分约定,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11万元内承担赔偿。如发生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的,交强险不予以承担责任。显然肇事逃逸不在此列,保险合同条款也未列明肇事逃逸是责任免除范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