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详细说明
保险名称: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承保年龄: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障期限:十年、二十年和交费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三种
产品特色
1.长期关爱月月领取,细心呵护彰显尊严
2.护理有约拥抱健康,幸福夕阳品味生活
3.分期交费灵活投保,豁免保费人性关怀
4.服务升级值得信赖,温馨祝福真情无限
保险利益
保障范围
一、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者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四、豁免保险费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缴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
一、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者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四、豁免保险费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缴纳以后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