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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创新解决老年护理问题

2011-05-1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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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制度的对象是40岁以上的人;护理保险的投保人平均每月交纳2500日元的保险费,一旦得病卧床不起就可以申请护理;护理保险服务包括保健、医疗和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建立护理服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便利、公平和高效的援助体系,提高保险费的使用效率,并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护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应当从当前基本国情出发,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的老年护理政策。

  本文参考国外老年护理政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老年护理政策提出对策:扩大老年护理保障覆盖范围,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政府对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我国老年护理的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入口达到1.13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8.5%,这说明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将面临非常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5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将进入高峰期,届时老龄人口将达到4亿,老龄化水平将推进到30%以上,我国将面临“未富先老”的严峻形势。

  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全国有65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中,空巢家庭户占22.83%,其中,单身老人户占11.46%,只有一对老夫妇户占11.38%。空巢家庭的增加导致老年人得不到足够的护理,产生各方面的问题。

  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日益下降,各种老年性疾病的发病率却呈现上升的趋势。这些多发疾病直接导致了老年人在日常生活、行动中的不便,以及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带来的伤害。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政策和家庭结构的改变,传统的家庭护理方式难以继续。我国自1976年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子女数量的减少和生活工作压力的增加,许多子女无暇照顾父母。所以,对老年护理的需求是巨大的。

  基于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老年人迫切需要保健护理。然而,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与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相距甚远,老年护理服务供不应求。

  国外老年护理政策

  德国采取强制护理保险的模式。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根据德国的健康保险制度,德国公民可以向公共疾病基金或者私营健康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参加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而公民的收入水平决定其参加何种筹资安排方式。在发生护理时,护理保险的提供机构将评估病人所需的护理服务等级,以便在保障参保人得到便利的长期护理服务的前提下,更好地节约卫生资源,提高效率,确定合理的长期护理费用偿付方式和偿付比例。

  日本为解决老人护理问题,从2000年4月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制度,是近年来日本在社会保障领域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护理保险制度的对象是40岁以上的人;护理保险的投保人平均每月交纳2500日元的保险费,一旦得病卧床不起就可以申请护理;护理保险服务包括保健、医疗和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建立护理服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便利、公平和高效的援助体系,提高保险费的使用效率,并引进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民间的力量。

 

长期护理保险既可以为个人提供年老时所需护理的保障,又可以作为一种良好的投资手段。政府和保险企业应该通力合作,加快发展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市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家庭结构的变化和护理成本的增加,整个社会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增加,按照经济学供给满足需求的原则,政府应该支持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具体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保险公司为主导,日本和德国以政府为主导。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发展初期,可以参照公民自愿投保,但是在缴费方面由政府、公司和个人三方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发展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

  政府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刚开始发展,缺少相关法律,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来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是长期险,保险公司要提取足够的准备金,承担将来的保险责任,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政府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护理机构的发展,我国护理机构和专业的护理人员比较缺乏,所以要大力发展护理机构和培养专业的护理人员。在城镇可以以社区为基础,依托社区医院和街道卫生所;在农村可以以乡卫生所为基础,充分发挥社区医院、乡村卫生所的职能。另外,我国要大力培养专业护理人员,且为了保证护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必须通过一定的考核、获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使护理人员的培训专业化。

  政府作为中间人,要加强引导保险公司与护理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我国现有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都是现金支付型,不是真正的长期护理保险。为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就要加强保险公司和护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减小逆选择的几率。

  另外,政府可以出台政策上的优惠措施,例如税收优惠,对保险公司免收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对投保人免税收,鼓励保险公司推行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刚开始发展,在产品设计和定价方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技术。而保险产品的开发需要大量的统计数据,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费率制定过程并不完善,保险公司在数据收集、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各个环节经验不足。如果没有充足详尽的数据资料,制定出来的保费就不准确,设计出来的产品也不完善,会没有市场。

  长期护理保险一般承保价格较高,限制了老人的投保。保险公司应该寻求推行长期护理保险的新方法,国外很早之前就有将房屋反向抵押贷款和长期护理保险结合推行的概念,即投保人将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由专业的评估公司估算出房屋的精算现值,扣除长期护理保险的分期保费后将余额支付给投保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房屋归保险公司所有。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使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合理安排自身的保险计划,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逆选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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