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交通厅与辽宁保监局联合发文,推动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
按照“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原则,由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组织道路运输经营者与共保机构协商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后报监管机关备案。
明确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责任限额,规定普通班线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高速班线和包车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由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组织保险机构建立共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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