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其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未经限制,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灾害事故所致损害责任。
2. 被保险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 因过失或履行道德义务上所致损害的责任。
3.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包括财产和动物) 所致损害的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保险法》第49 条第1 款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当然, 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无约定, 保险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五、责任保险的分类
从承保的方式来看, 可以把责任保险分为两类: 作为各种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属于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以下四种: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较广, 主要适用于各类涉外或利用外资的商店、办公楼、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楼、工厂等, 它实际上是一种场所责任保险。
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简称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指向的对象是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财产损失, 而不是产品本身; 后者是一种违约行为, 指向的对象是产品本身。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有: 疏忽原则、合同关系原则、保证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后一项原则的影响已从美国扩大到许多国家, 西欧一些国家和日本也开始仿效。与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一样, 我国的产品责任也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 另一类是侵权行为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 在保险有效期内, 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 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规定, 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外, 保险公司也承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事先约定的费用。产品保证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产品未能达到应有的性能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过失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天安保险公司于1999 年10 月在国内首创医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按照《劳工赔偿法》或《雇主责任法》对雇员因工作而遭受的伤亡和疾病需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 虽然已经开展近20 年, 但发展比较缓慢,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是“三资”企业, 而且投保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