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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结首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合同案

2014-08-1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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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律师过错委托人损失17.5万

  2003年2月中旬,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合法执业律师事务所投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依据该保险条款规定,上海的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从事办理约定的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由该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就是这样一条除外责任的规定,导致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与该保险公司为保险赔偿款对簿公堂。

  2002年9月,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与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但此后,朱某在接受委托案件却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给虹乔停车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17.5万元经济损失。

  2005年末,二审法院对虹乔停车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作出判决终审判决,认定朱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判决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某共同赔偿虹乔公司经济损失17.5万元。

  因执业律师的过错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对虹乔公司作出了赔付后,竞业律师事务所按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2006年1月10日,保险公司函复竞业律师事务所称,该保险事故是注册执业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不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表示不能予以赔付。

  2006年2月,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给付赔偿款17.0525万元,承担因案件支出的诉讼费人民币11123元。

  判决:责任险应予理赔

  法院认为,原虹乔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朱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朱某接受虹乔公司诉讼委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其执业律师在受托办理诉讼业务时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竞业律师事务所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对此保险公司无异议,故竞业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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