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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概念(一)

2014-08-0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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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再保险是什么含义?答:保险公司A把已承保项目,分给其他B保险公司一起承保<br />问:什么是再保险?答: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br />

  一 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简单地说,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在再保险业务中,将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出去的保险人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与此相对应, 接受转让责任的保险人叫做再保险人、 分入人或分保接受人。如果分保接受人将所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种做法叫做转分保, 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原保险人的风险转移,可以是一部分, 也可以是全部。前者称为部分再保险公司可以说是再保险承保人最早的组织形式。在再保险业务尚不发达的时候, 通常都是由直接承保公司兼营保险业务的。随着再保险业务的发展, 这类保险公司在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同时,偶尔也以互惠交换业务的方式获得一些再保险业务。

  它们在再保险市场上既是分出公司,也是分入公司。

  专营再保险公司也称专业再保险公司。它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 同时也将其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别的再保险人。

  再保险集团是由许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这种再保险集团有一个国家的, 也有地区性的、 跨区域性的。其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再保险集团的通常做法是, 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全部或一部分放入集团, 然后由各成员再按事先商定的固定比例分担每一成员放入集团的业务。集团章程一般都规定承保限额, 对超过限额的集团责任也向外进行业务分保。

  二 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与原保险一样, 再保险也是从海上业务开始的。 随着社会经济和海上贸易的发展, 原保险业务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一些保险人对保险金额较大的业务因自己承担不起而与几个保险人共保。但共保又产生了保险人之间相互竞争的问题, 由此影响了业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临时再保险, 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他的保险人。

  由于临时再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共保的缺点, 因此它逐渐发展起来了。

  然而,随着 18 世纪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工商业的繁荣, 临时再保险越来越不能有效地适应保险业日益增长的需要了。这是因为,临时再保险需要逐笔签订每项再保险合同, 手续十分复杂。于是,在这种情况下, 出现了固定再保险, 即保险人之间事先签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对于商定的业务, 分出人和分入人分别有分出和接受的义务。这样做大大简化了手续, 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随着再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19 世纪出现了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1846 年在德国成立的科隆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再保险公司。这之后,瑞士在 1863 年成立了瑞士再保险公司; 美国于 1890 年成立了美国再保险公司; 英国于1907 年成立了商业再保险公司。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再保险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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