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发展, 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 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方式, 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大体上说分为两大类: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下面又可分为几种方式。 比例再保险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方式的总称, 都是按保险金额确定分保成分, 只是确定成分的方法有所不同。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相对而言, 它不按保险金额计算分保成分, 而是以赔偿金额作为计算再保险的基础。非比例再保险也可以分为几种。这两类方式, 在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中都可以应用。
比例再保险方式
比例再保险在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的自留额和接受额都是按照保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比例再保险无论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都按保险金额确定自留额和再保险成分, 分享保费和分摊赔款。
(一)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一种最简便的分保方式, 因为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都是按照双方约定的百分比确定的, 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的保额大小, 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 都是按照双方协议的固定比例来分担责任。由于成数再保险对于每危险单位责任均按保险额由缔约双方比例承担, 所以利益一致, 休戚相关。
(二)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和成数再保险不同, 它不是对所有的业务都要分保, 而是由分出公司先确定自己负责的限额( 自留额), 当保险金额超出公司的自留额时, 才将溢额部分办理分保, 并以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保数额, 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 举例说明: 确定溢额分保的自留额为 50 万元, 现有三笔业务, 保额分别为 50 万元、 100 万元和 200 万元。第一笔业务万元在自留额之内无需分保; 第二笔业务分出公司自留万元, 分出分保额 50 万元, 分保比例为 50% , 自留成分第三笔业务分出公司自留 50 万元, 分出分保额 150 万元, 分保比例为 75% , 自留成分 25% 。 由此可见, 溢额再保险也是比例再保险, 但是溢额再保险的比例, 是根据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的。
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非比例再保险亦称超额赔款再保险。 这类再保险责任, 不按原保额计算分保基准, 也不按原费率计算保费, 而是规定一个由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为区别于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 称为自负损失额或起赔点) , 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 才由分保接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之间对风险发生的赔款责任并无比例关系。分出公司按约定将其收入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分保接受公司, 原保险费率和这种超赔分保无直接联系。这种再保险方式主要是保障分出公司在遭受超过约定的赔款限额的大损失时不致受到冲击, 能够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个固定的数额内。这种再保险的保费一次付给, 计算亦很简单。
非比例再保险目前通常应用的有下面几种主要方式一) 一般超赔再保险
这是低层的超额赔款, 一般以危险单位为基础, 分保接受人支付任何一个风险单位超过规定数字的损失。
(二) 巨灾超赔再保险
这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分保接受人支付当任何一次事故累计的损失数字超过规定自负数字以后的赔款。
事故超赔的责任计算是十分复杂的, 有的巨灾事故, 例如, 台风、 洪水和地震, 有的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 有的还有地区规定, 例如, 地震连续 72 小时之内为一次事故, 洪水以河谷或以分水岭划分一洪水地区。
(三)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保障保险人某种业务一年中累计总的净损失数额或赔付率超过总保费收入一定百分比时予以补偿。分保接受人负责支付保险人一年中累计总损失超过保费总收入一定比例的补偿, 是一种对保险人财务损失的保障, 而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它是在其他再保险已完成赔偿之后才负责的一种最后的保障, 合同一般规定两个限额: 一个是自负损失以下不能向再保险人要求补偿的限额; 另一个是保险人可以取得补偿的限额。举例说明: 有一个保险人购买一个超赔付率的再保险, 自负损失为年总保费收入的 80% , 超赔付率再保险为 30% , 如果保险人的年净保费收入为 100 万元, 而累计总赔款为万元, 再保险人应付 30 万元, 保险人要负赔付率的 90% ( 自负损失 80% 加上没有再保险保障部分的 10% ) 。
(四) 非比例再保险费率的构成
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订。 在许多再保险方式中, 只有超额赔款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 它和成数或溢额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收取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