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再保险成为高收益证券
到1 9 9 5年大多数投资银行、某些经纪人和大多数再保险公司开发出场外交易保险衍生产品。这是另一种负债证券化的形式,但这种证券不是在交易所交易,其交易方式很象私募或者适应顾客需要的远期合同或期权。 Ti l l e y(1 9 9 5)将证券化的巨灾再保险看成是一种高回报的债券。Froot et al等人(1 9 9 6)描述了类似的单期产品。这些产品展示了巨灾风险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以一种更明智的方式分散。以下的论述虽然简单扼要,但有助于说明概念。
设想有一个单期的再保险合同,根据该合同,再保险人同意如果发生列明的巨灾事件,就在合同到期时赔付固定金额 L。再保险人出具了一份单期再保险合同,根据这个合同,如果有巨灾,再保险人要在期末赔付 L。如果没有巨灾发生,就不用赔付。在保单签发时, L是已知的。如果qc a t代表巨灾事件发生的概率,P代表再保险的价格,则再保险的公平价值就是:
保险公司所筹集到的基金有足够的现金偿付损失。如果巨灾没有发生,这笔资金就支付给债券持有人。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来看,债券合同很像有信誉风险的贷款,只不过在债券合同中,存在的风险不是赖账风险,而是巨灾事件的风险。我们发现再保险人在期初有足够的现金以备偿付损失。 Ti l l e y(1 9 9 5)把这叫做有充分担保的再保险合同。以下简单说明这与传统再保公司在运作中的差别。
传统再保险公司的所有人购买的是股票而不是债券。
损失基于的是风险组合而不是单个的风险事件。
简单化和专业化使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销售单独的风险事件成为可能,这与销售再保险公司的股票形成对比,后者的基础是总的风险结果。
Ti l l e y(1 9 9 5)在再保险和债券为 N期合同的更一般的背景下阐释了该技术的运用。但单期模型揭示了核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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