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定义
合同再保险的通常惯例是仅限于某种业务, 即某一险种, 如汽车险成数分保合同、航空险溢额分保合同、寿险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等。原保险人若根据需要, 将若干不同险别的业务组织安排在一起进行再 保险, 这 种合同叫做一揽 子分保合 同 ( BouquetReinsurance Treaty)。
二、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
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经营的稳定性较强。比如, 我国某保险公司 1991 年将火险、汽车险、航空险、船舶险和洪水险等多种险别组织了一个一揽子成数分保合同, 承保范围系我国各省、市和地区 (台湾、香港和澳门除外) , 该业务年度虽然由于安徽等地的特大洪水对合同成绩有所影响, 但其他险别的业务可以弥补一些, 故不致于由此而导致该合同出现亏损。所以有人把这种合同说成是“东方不亮西方亮, 涝了南方吃北方的旱涝保收的合同再保险方式” ; 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合同不规范, 有时难免混杂些劣绩业务, 所以承保时必须十分小心, 严加审核; 另外账务管理也比较复杂, 费用开支较大。
三、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应用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单的承保内容也有所变化, 如一揽子保单既包括进出口运输再保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