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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理赔,再保险立法应加强

2014-09-2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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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中,假设有分入公司A与分出公... 答:如果没有风险单位责任限额的话,分出人先赔自留额内的900万,然后分入公司赔剩下850万里的550万,分出公司赔最后300万。分出公司赔了1200万,分入公司赔了550万。<br />问:什么是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 答:就是保险公司再去买保险,因为巨灾保险额度一般都很大,保险公司也为了分散风险所以再向别的再保险公司买保险!<br />问:巨灾风险对保险提出了怎样的挑战 答:风险一旦发生理赔金额巨大,需要有更好的再保险业务把风险转嫁出去<br />

3月11日发生在日本的强震,无数房屋倒塌、工厂停产、电器设备被毁、交通受阻,损失惨重,远在欧洲的再保险巨头也颇感头痛:即将迎来巨额理赔了。

  日本发生强震,几乎同一时间,瑞士再保险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集团与汉诺威再保险公司3大再保险巨头公司股价下跌均超过4.55%。德国经济分析师克里斯蒂安·穆斯奇克甚至说:"这是一个昂贵的事件。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几乎可以忘记净利润目标了。"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联系,是因为,日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将大批的风险转移到再保险机构身上,而再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分担了日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日本强震后可能导致的理赔问题引起保险业内人士的关注。业内人士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尚无地震保险我国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以及刚刚发生的云南盈江地震,国际再保险巨头不会有什么感觉,因为他们无需为中国作出多少理赔。"原因在于,我国根本就没有地震理赔,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做地震保险业务"。知名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今日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据郝演苏介绍,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财产险收入的75%来源于汽车险,而来源于居民房屋、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保险少之又少。在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中,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承担由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也就是说,既没有单独的地震险,也没有在其他保险中将地震引起的损失作为理赔依据。保险公司没有这项业务,也就谈不上为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再保险业务了。

  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与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仅仅是国家鼓励,但没有具体措施,没有任何制度保障。"郝演苏说。

  巨灾保险缺制度安排郝演苏说,日本是一个地震灾害频繁的国家,所以日本不仅是鼓励居民、企业投地震险,国家还对投保人进行补贴。

  郝演苏认为,我国应建立个人、保险、国家三位一体的保障体制。而现在,个人、企业没有投保,保险公司不理赔,一切救济都由国家承担。

  郝演苏向记者透露,2010年是我国近20年来第二次发生巨灾的年份,有玉树地震、旱灾、洪灾。但是,2010年却是保险公司财产险首次实现盈利的年份。一边是巨灾,一边是保险公司有盈利,这说明保险公司在巨灾理赔方面存在不足。

  "这不能怪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是要实现利润的,问题出在没有制度安排上。"郝演苏说,"一个交强险,所有的车辆都要强制投保,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没钱难理赔的情况。可是,汽车对于居民、企业只能算是小资产。而房屋、厂房、设备等的价值比汽车高得多,一旦发生地震,保险公司也无能为力。"巨灾理赔需立法支撑据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钟伟介绍,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来自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初的大规模雪灾带来的损失将近1111亿元,但保险业的理赔仅约10.4亿元,不足1%。再保险的比例则更低,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平均约为36%。

  钟伟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一些保险存在超过承保能力承担风险的现象,应该将部分风险分由再保险公司承担,却没有这样做。国内保险公司在巨灾方面存在责任累积数额巨大的情况。另一方面,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当前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只有四家机构:中国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科隆再保险,经营主体单一,缺乏竞争。

  钟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种现象与立法不无关系。我国现有的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方面,没有对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进行规定,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为此,面对频繁发生的巨灾,再保险公司要有所作为,也应当加强再保险立法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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