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函〔2012〕4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报告》(现代财产保险发〔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分保业务再保险接受人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未作要求。
二、《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本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
三、《通知》是本着防范风险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作出要求。因此,对于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没有规定的境外公司,境内保险公司要本着审慎控制再保险业务风险的原则,不应选择其作为再保险接受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