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起火,导致车辆损坏,由于起火原因不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自燃损失险”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车辆维修费95838元,停运损失221163元。
运输公司诉称,2010年4月某日早晨,员工刘师傅驾驶公司的一辆大型货车拉货,行至京津塘高速公路时,货车忽然起火。经火警部门认定:车辆起火原因不明。
由于运输公司投保了自燃损失险,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由于没有及时得到赔偿,使得运输公司的车辆无法继续运营,还继而造成了停业损失等。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运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是因为车辆自燃所引起的,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此外,运输公司诉讼请求中的所谓停运损失及工资损失均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法院认为,车辆起火原因不明,但不排除是车辆自燃,且对于保险合同而言,能否确定为车辆自燃仅与适用何类承保险种相关,故应当认定被保险车辆所发生的事故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因该车辆系营运车辆,修理期间所产生的停运损失,亦属保险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导致车辆修复后不能投入运营,造成停运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