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08年1月起,济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由原来的单基数改为“双基数”征缴。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文件规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的,应以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实行“双基数”征缴,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行为,有效杜绝了漏报、少报参保人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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