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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温:预定利率市场化对寿险市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2012-06-19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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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第三次宣布加息以来,传统寿险产品已无任何价格比较优势。有关传统寿险产品利率市场化的现象,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讨论。

2011年2月8日晚间,央行自2010年底10月以来第三次宣布加息,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升至3%,五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升至5%,均远高于传统寿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上限,传统寿险产品已无任何价格比较优势。自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征求意见稿以来,资本市场、媒体和业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读后受益。预定利率市场化对寿险市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如何全面、客观解读传统寿险产品利率市场化?愿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谈一下想法,同广大读者讨论。

一是利率市场化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传统产品预定利率的全面放开和完全市场化,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价定利率,新开发产品的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不超过3.5%,可见当前预定利率市场化是带有强烈资本约束的市场化,如果预定利率超出了3.5%,则资本需求也将随之增加,因此各家主体不会出现超出自身资本承受能力而盲目定价的状况。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发点还是鼓励产品创新、促进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资本约束可以说是全面、充分考虑各家主体的成熟度和经营能力,完全符合现阶段的行业发展实际。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日趋科学完备的环境下,管住了偿付能力这一核心,也就管住了控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关键点,大大降低了无序竞争的发生几率,一放就乱的历史不会重演。

二是预定利率市场化不会产生新的利差损。 1999年之前行业巨额利差损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当时国内寿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大多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高利率的环境之下,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最高曾达到11.34%,因此,寿险公司在1999年之前的产品预定利率也处于较高的水平,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在“九五”期间的较大调整,1996年5月起至2002年2月,央行连续八次下调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0.98%降为1.98%,尽管保险监管部门在1999年之前已经多次下调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由于下调后的预定利率只适用于新业务,并不对老业务及其续期业务发挥作用,因此这类业务产生利差损已不可避免。同时,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涵盖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借贷等多个方面,但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和风险管控制度,保险公司的无序投资造成相当部分的投资损失;1995年以后,保险资金的渠道大幅收缩,按照监管规定基本上被限定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等有限的投资渠道上。1999年之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经历了如此一放一收两个极端,导致存量资产中的部分无序投资未对负债提供有效支持,反而形成了大量坏账;随后投资渠道的限制也决定了资产与负债在收益和期间上更难以做到匹配,高成本的存量资产的再投资收益和保险业务续期收入的投资收益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显著降低,最终导致1999年之前的业务在降息后出现了巨额利差损。

时至今日,中国保险行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系统、科学的监管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备,投资渠道日益拓宽、投资专业化水平的日益提升使得保险公司获利能力大大增强,因此,新的利差损虽然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前车之鉴,但整个行业重蹈覆辙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2008年9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的半年内又连续五次下调基准利率,我国再次进入降息周期,但这次降息并未像人们之前所担忧的那样形成利差损,更说明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相对成熟阶段,在第二轮降息周期中都未形成利差损,单单传统产品预定利率的市场化更不会产生新的利差损。

2010年10月以来,为了应对通胀压力,央行已连续三次宣布加息,同时辅以存款准备金率的提升来遏制流动性,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非常明显的加息通道。相对于日益提升的存款利率,传统寿险2.5%的预定利率上限已无任何比较优势而言,如选择在升息通道过程中一定程度放开预定利率上限将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不但不会产生利差损风险,反倒更利于行业的结构调整,通过让利于民来提升保障型产品的覆盖面。

三是预定利率市场化不会大幅降低寿险公司的利润。很多公司在担心利率市场化后会大幅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其实,公司的盈利能力应该是动态来看而不应静态分析,盈利能力的提升不应该仅靠维持传统寿险产品较高的预定利率,而应该依靠企业管理能力的提升、成本的有效管控和业务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仅仅依靠产品的高定价来提升利润水平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后,在会计报表体系下,传统产品的负债评估实际上已经市场化,不受产品预定利率或2.5%的限制,而是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折现率,目前行业均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加合理的溢价来确定折现率,这样的会计规定改革,实际上已经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产品的价格。如果实施利率市场化,传统产品价格下降虽然会使寿险公司单位产品的收入有所下降,但从动态来看,价格的下降也将刺激消费,薄利多销,提升收入总量,因此,并不会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利润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况且,靠十年不变的高预定利率来维持保险企业的盈利水平与当前关注民生的社会大趋势不和谐,更不利于保险业“经济补偿、融通资金。辅助社会管理”三大职能的发挥。

四是预定利率市场化虽然会降低新业务的利润率,但这种降低更多是一种高价格的理性回归。虽然目前行业的传统业务占比大致在11%左右,却对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贡献度最高,主要还是因为此类产品定价偏高,且往往为长期产品,所以未来利润释放能力远高于其他产品,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为5%,折算成年复利则为4.56%,远远高于传统寿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从1999年以来行业的投资收益来看,除2008低于2.5%外,其他年份均高于2.5%,2007年甚至高达12.17%,十二年来的平均收益率为4.71%,远高于2.5%的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可因此产生了高额的利差倒挂(利差益),虽然利率市场化会使新业务的利润率低于老业务的利润率,但动态来看,随着传统业务需求的释放,寿险公司可通过让利多销迅速形成规模,从量上可形成规模价值最大化,规模效益最大化,同样也可使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从中受益。同时诸多实践也已证明,传统产品的高定价不利于刺激消费,而供求关系迟早会拉动价格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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