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率先覆盖
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已实行“五费合征”的用人单位,必须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解读:根据金政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原按19%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0%申报。原按15%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按照以上比例申报计费依据,也可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而根据本通知规定,所有实行“五费合征”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00%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先实行了工伤保险全额缴费。
市本级工伤保险全面扩保
未列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党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其临时聘用人员可通过劳动事务代理等中介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本通知实施1个月内为雇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逾期不报的,按照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步征收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单独为全部雇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按所属行业确定,并按自然年度实行浮动。
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工伤保险未全覆盖的用人单位,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或延期办理许可证。
解读:党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单位,其临时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本通知明确提出以上单位的临时工参保办法,保证了临时工的权益。
建筑业一次性提前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1%(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一次性向市地税部门为全部农民工及其他未参保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开工的按时间进度折算),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报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并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标准,采用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确定,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建设部门应将工伤保险费缴费完税凭证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作为安全生产监督许可备案审查内容之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记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其他事项按市区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