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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多家单位员工即将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2012-05-1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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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 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正式启动。这标志着全市1000多家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5万余名工作人员将被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临时工、农民工全部纳入 按照规定,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外,其他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  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完全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全市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  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参保单位按月全额缴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市工伤保险于2005年1月开始运行以来,截至目前  已有各类企业2200余户、40万职工参保,其中包括5万余名农民工,已为1700余名工伤职工、900余名工亡职工遗属累计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00余万元。 

根据我市此次下发的管理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我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的0.6%执行。此外,工伤保险费必须连续进行缴纳,如中断必须从中断之日起补缴,不得空月续缴。 

今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 2007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从2008年1月起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008年1月1日(含)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规定时间  至实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视为欠费期,须予以补缴。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报送的工伤保险登记信息  、缴费基数信息等是工伤职工计发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如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错报、迟报而影响职工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全市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最迟需在今年6月底前按要求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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