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调整 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012-05-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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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加大人民利益时国家的奋斗的目标。因此,现在国家把经济建设的成果用到了社会福利上面来。近年来,我国在不断的调整社保制度,近期更将大幅度提高工伤险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死后余额可以让继承人享受。

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后余额可发给继承人

市人保局表示,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死亡职工补助金标准增两倍多

上海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两倍多。同时,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同时,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享受在职同等医保待遇

明天起,沪上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新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次上海把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也不需办理参保手续。

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来说,生育妇女相对年轻,进单位时间不会太长,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也更好地体现公平。”市人保局有关人士说。

具体来看,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

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调整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举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则王某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即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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