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条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已参保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以上;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有哪些?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②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因患病或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裁员等。
③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④由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⑤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时社保局。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向其提供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和相关档案资料、失业证明等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结果及相关事宜告知本人;
3、如果审核通过,失业人员可以自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至于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失业保险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提到: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