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8月1日讯:工伤职工享受医补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案例】
2012年8月,陆某被招聘进县某机械厂做车工,与厂方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约定月薪4400元。2014年6月,他在操作机床时因违规导致头部受伤。2015年4月,病情稳定后出院,经鉴定为8级伤残。因未参加工伤保险,故他的工伤待遇全由厂方承担。
2015年7月,厂方与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2015年10月,他突然头痛、头昏、记忆力下降,到医院检查,结果是因头部受伤引起,故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7万元。出院后,他认为自己属旧伤复发,理应由原单位报销费用,可原单位不同意。无奈之下,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试问:工伤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单位,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该怎么办?原单位是否应该继续履行报销医药费义务?
【评析】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5级至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两项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关系的终结同时亦意味着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保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责。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基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因职业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即便没有旧伤复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要求其退还该项待遇;反之,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超过该项待遇,也不能要求“补充”支付。
本案中,只因厂方已依法向陆某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故他请求厂方再给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医疗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我国目前有少数地方对离职后的旧伤复发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对这些地方类似于陆某这样的工伤职工,只要符合条件,便可按地方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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