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1月11日:记者从省会桥西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虽然这是一起普通的工伤纠纷,却因为伤者及单位未及时上报工伤事故,结果伤者未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判承担相关的治疗费用。
2014年3月,外来务工的程某与省会一家建工集团签订了为期7个月的劳动合同,负责工地的模板安装工作。当年9月,在安装工作中,由于扳手脱落,程某牙齿被砸伤。事发后,程某和单位都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得知后期需要高昂的治疗费用后,程某多次找单位协商赔偿无果,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认为:人社局认定程某负伤为工伤,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需配置假牙,所以裁定这家建工集团支付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医疗费及安装假牙费共计9万余元。
程某供职的这家建工集团对裁决不服,向桥西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出:程某受伤后,集团的木工班长和工长立刻就带其到医院诊治,因伤情很轻,医药费很少,程某又怕影响自己所承包的工程,所以主动要求集团安全员和项目经理不要上报工伤事故。程某因主动要求不上报,而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建工集团提出程某在施工过程中负伤且不主张申报工伤待遇,因未提供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这家建工集团于规定期限内给付程某医疗费、安装假牙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9万余元。
承办法官说,工伤保险费是国家向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而筹集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不仅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该法官说,发生工伤事故后,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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