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讯: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法〔2015〕118 号)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 号),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参保单位按照工伤风险类别所属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为: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8%、1.2%、1.6%、2.0%、2.4%、2.8%、3.4%、4.0%。
三、完善费率浮动办法
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每年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提出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备案后确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
(一)用人单位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确定其所属行业类别,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或调整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二)用人单位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营业范围跨行业的按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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