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讯:6月1日起,荣昌区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按程序向该区人社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工伤待遇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被委托人,改变了之前先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付给工伤职工的常规支付方式。
之所以有这个改变,要从该区检察院受理的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说起。
2013年,荣昌区一煤业公司职工蒋某因交通事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经认定,蒋某此次受伤属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将工伤理赔款支付给蒋某所在的煤业公司后,煤业公司却未及时转付给蒋某。结果,这笔钱被一拖再拖。蒋某为此打起官司。
荣昌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潘朗称,走访中发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支付流程,采取的是用人单位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工伤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的方式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工伤职工可直接申请,经办机构将工伤待遇支付给职工个人。如果支付给单位,就容易出现用人单位挪用工伤基金理赔款,以及与工伤职工讨价还价、打折支付工伤基金理赔款等情况,并由此引起纠纷,损害工伤职工利益。所以,检方在调查清楚后,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促成该区改变了工伤保险理赔款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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