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到某公司工作,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绊倒,导致腿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万元。他被认定工伤后,才发现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为此该单位想为李先生补缴,但不知道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市社保处工作人员介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可享部分工伤待遇。
市社保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工伤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支付新发生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支付。”
依据这项规定,该公司如果及时为李某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那么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支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聊人社发[2013]5号)文件的规定,“新发生费用”应包括参保单位在补缴欠费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时间应从工伤保险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