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没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受伤职工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看,所有费用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对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惩戒作用,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托,不利后果都落到受伤职工身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可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仅垫付工伤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其他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