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张海超用“开胸验肺”的代价换取工伤认定曾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用人单位“逃避责任”是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昨天,《北京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送审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值得注意的是,在《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起草的送审稿中,特别增加了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送审稿还规定,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依法解决争议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医疗诊断证明应当包括诊断证明书、就诊记录等。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还明确,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依法破产、解散、被关闭、被撤销、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其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负责服务和管理工作。
此外,送审稿还规定,职工被确诊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造成职工职业病危害的最后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