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新政

2015-11-0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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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03号令),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进行调整,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5月25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新政,办法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进行调整,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据介绍,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在此基础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下浮动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判断上述两项一次性待遇适用于老《办法》还是新《办法》的标准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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