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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2015-10-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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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昨日召开,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会议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并且,从今年起连续3年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以内扩大到20万元(含)以内,税率为20%。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促进稳定就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根据《通知》,全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从3月1日起执行下调,用人单位因稽核、自查漏报等原因申请为职工补缴2015年3月后的失业保险的,均按下调后的标准执行。对尚未缴纳2015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调后的费率重新核定失业保险费后缴纳。

同时,对已按原费率缴纳了2015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对5月的失业保险费进行抵缴,如用人单位多缴部分足够抵缴的,用人单位不再缴纳2015年5月的失业保险费,抵缴后若有余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如用人单位多缴纳部分不够抵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再进行抵缴。而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了2015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多缴纳费用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社保费时自行与职工结算差额。

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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