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此条维权预警源自一件案例。2013年10月,外地职工小郭到市区某服务公司做服务员。由于不想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小郭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甚至以主动离职相威胁。企业为了留住成熟员工,无奈之下作出让步,并要求小郭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各项社会保险,绝不后悔,保证将来不找公司麻烦。
今年5月,小郭因摔伤住院一个多月,由于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所有治疗费用都是自理。出院后,小郭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公司一口回绝并指出,正是由于小郭的固执才造成今天的后果,单位没有任何过错。双方来来回回协调多次,公司始终不肯让步。在朋友的建议下,小郭向市劳动监察支队和市总工会举报。
市总工会官方微博介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范畴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劳动者个人无权自主决定放弃社会保险。
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免责吗?镇江市总工会官方微博介绍,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无论怎么规避,至少将面临三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劳动者投诉的风险;二是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三是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
在前面所述案件中,市总工会和市劳动监察支队认为,虽然放弃社会保险是小郭当初真实意愿的表达,但自愿放弃并不能改变违法事实。此协议对小郭和公司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不参加社会保险,小郭和公司都有责任,但法律后果主要由公司承担。最终,公司答应立即为小郭补缴社会保险;同时,出于法律和道义两方面的考虑,公司愿意参照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小郭解决一部分医疗费用。
很多企业也想出应对方法:试用期录用条件的限制,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中作为录用的条件之一,可以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企业办理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等作为企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已经过了试用期的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业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