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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

2015-07-2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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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实行最低缴费基数5年过渡。其中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记者23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天津市出台《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5项社会保险。

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最低缴费基数5年过渡,具体办法是:2013年最低缴费基数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4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以此类推,2015年按45%确定,2016按50%确定,2017年按55%确定,2018年按60%确定。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值得注意的是,除在天津市的农籍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外,在天津市以外成立的公司向本市派遣农籍职工,如符合为购买保险,也应当优先在本市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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