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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据个人提供证据认定

2012-01-0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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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以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8个配套文件,包括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认定、工伤的医疗与康复、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据悉,工伤保险今年起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

今年起公务员将参加工伤保险

今年1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将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以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至此,工伤保险已经涵盖了所有类别的用人单位,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悉,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所缴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下班途中工伤须附法律文书

从出台的配套文件里看,工伤认定政策上有着明显的变化。在申请认定时限上,尽管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规定为一年,但如果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则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而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之内。

在工伤认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对新纳入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轮渡、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中,强调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按规定,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确定

配套文件中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关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间做出了限定: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可任选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此次对本市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的政策进行了新的完善。一是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改为可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二是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具体程序。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工伤职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到外省市基本医疗定点机构治疗。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市有关规定结算。

三是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对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确实有康复价值的,经区、县工伤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克扣工伤待遇最高罚三万

此次出台的配套文件,还增加了罚责条款。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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