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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保险企业最高可获上年度缴费10%奖励

2013-04-1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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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管理办法》将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上一社保年度向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

日前,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具体办法是: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上一社保年度向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降低缴费率;在61%至70%之间的缴费率不变;在71%以上(含71%)的提高缴费率。提高和降低用人单位缴费率的幅度最高分别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5%和30%。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

《办法》还建立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用人单位实际可获得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费由上年度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乘以工伤保险奖励率乘以调整系数而构成。其中:工伤保险奖励率(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计算基数)按收支率(用人单位支出工伤保险金/缴纳工伤保险费)确定,对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按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成效分五个档次予以奖励。奖励率最高为单位上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0%。奖励率最低为单位上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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