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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2011-09-2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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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近日修订了《福建省实施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新办法》明确,在建筑施工行业、矿山企业等领域,即使承包的组织或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一样可以索取工伤保险赔偿,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职工还可以向上一级的发包方提出权益维护的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如果用人单位不偿还,将受法律追偿和惩罚。此外,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但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这时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先行支付,之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此前,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新办法》则将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开计算,一次性补助给职工。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来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患职业病的职工,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将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发30%。

《新办法》还规定,工伤职工在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如果个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是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获得额度比以往有所提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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