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新变化:补助提高 时限提速

2011-08-1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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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地区限制,实现了全国“生命等值,人人平等”。 

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计算,新标准比旧标准增长了2倍多,总额达38万多。而且,随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将逐年提高。

另外,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先复议再诉讼”的规定,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认定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              

同时,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不仅确保了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而且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为拖延时间而恶意诉讼的现象。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同时,与医疗保险一样,对由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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