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部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统筹区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医院报销100%;二级医院报销90%;三级医院报销80%;统筹区外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
《通知》明确,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从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应在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的,应在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通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报销5次,检查项目按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的规定进行核定。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应凭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证明,到参保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手续;选定医疗机构属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所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结算。
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已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保险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冲减。
特别要提醒的是,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对于原来按一般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员影响不大,待遇按原办法支付,原来每月五险合计最低缴费金额为267.64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 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少了1.31元。对于原来按农民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原来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128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 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多138.33元。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相应的农民工的待遇也大幅提高,各险种待遇均与一般职工相同。以医保 为例,原来的农民工医保没有每个月的个人账户金额,调整后每月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把个人账户金额划入社保卡,同时在职人员本地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 80%变为8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74664元变为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