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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先前辞职信,单位以主动辞职为由侵害职工基本利益

2018-01-1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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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样的单位,你还愿意为他工作卖命吗?近日,以女职工与其单位进行了劳动仲裁,原因是在入职时,单位强制其签署解约书,而在其休产假期间,单位更是利用此前的解约书将该女职工辞退,女职工因此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基本利益。

新一站保险网11月03日讯,“谁想到入职时签的两份文件,竟派上这种用途。”10月24日,江苏南通籍女工张某对《工人日报》记者说,自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在入职时签的《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竟成了公司辞退自己的依据。

2015年8月,张某从江苏省南通市石港镇新貌村来京务工,入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随后,她被派遣至北京某医药公司,工作地点为武汉,派遣期限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

在入职之时,该劳务公司拿出了《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两份文件让她签字,称如果不签字就不能办理入职手续,工资也不能如期发放。无奈之下,张某只有签字。

“当时,我就觉得很奇怪,刚来上班就让我们在辞职文件上签字,并且让填写的落款时间是2016年10月7日。”担心工作的稳定性,张某当时还询问了该公司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新来的员工都会在这两份文件上签字,不会影响正常入职。“当时,我还问了其他几名老员工,他们说也签过这两份文件。考虑到想尽快入职,我也很快签了字。”张某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然而,在入职不久后,张某意外怀孕,并于2016年9月1日产下一子。考虑到张某怀孕后需要休产假,会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无法上班,医药公司便拿出张某入职时签字的两份文件,以张某主动离职为由,于2016年10月7日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张某受雇的劳务公司随后也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这时我才明白公司和我们签那两份文件的用意,就是防范女职工怀孕啊!”张某十分懊恼地对记者说,被医药公司退工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她正在休产假期间,并未向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过离职申请。医药公司退工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属违法。“劳务公司临时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我根本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因此,张某于今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恢复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医药公司的用工关系,并要求劳务公司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27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在庭审中,劳务公司拿出有张某签字的《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公司辩称,张某系主动辞职,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医药公司也表示,不同意恢复用工关系。

张某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涛指出,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在2015年10月8日的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须知邮件和2015年10月23日的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须知邮件中,劳务公司均要求“以上材料请您务必尽快准备邮寄至公司”。

“该邮件内容表明,劳务公司根本未与张某协商,直接将《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列为入职的必备文件,强制要求申请人签订并提供,否则无法办理入职,无法发放工资。因此,张某在《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签字明显属于被迫,违背了其真实意思,当属违法无效。”赵金涛说。

赵金涛指出,张某和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派遣期限为两年,申请人的派遣期限并未到期。依据相关规定,医药公司的退工行为违法。此外,《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明确了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而本案中,劳务公司违反规定,以无效的《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是被迫在《辞职信》上签字的,而劳务公司、医药公司虽不认可,但无法举证是张某个人主动意愿所为。从张某提交的邮件证据来看,其在2015年10月就写好了辞职信,而在2016年10月才提出辞职。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劳务公司、医药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而2016年10月,张某正处于“三期”期间,劳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医药公司与其解除用工关系明显违法。因此,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劳务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药公司与张某恢复用工关系。但对于张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仲裁委认为,应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因此未予受理。

总而言之,一家优秀且员工愿意为之付出的单位定然不能够克扣职工的基本保障,而广大劳动者更应该引以为戒,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需要留一点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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