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撞倒老伯
一天晚上,陶老伯骑电瓶车经过周浦镇旗杆村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交警认定小轿车承担全责。
事故发生后,陶老伯住院16天半,医药费花了3.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调查,事发当晚,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潘先生在旗杆村一饭店聚餐后,通过亿心宜行公司运营的“e代驾”联系了代驾服务,公司接单后将信息发给代驾司机赵先生。随后,赵先生赶到这家饭店,与潘先生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车主为鲁能上海分公司的轿车离开饭店,没多久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争执不下
陶老伯找到肇事司机赵先生。赵先生说,代驾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亿心宜行公司则说,公司仅通过“e代驾”软件提供信息,由被代驾人自由选择代驾人,服务完成后,由被代驾人与代驾人直接结算费用,公司仅收取每单5元至20元的信息费用,因此赵先生不是公司员工,事发时并非职务行为,事故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事故发生后,考虑到赵先生无力承担医疗费,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垫付3.59万余元。
2014年10月,陶老伯将代驾人赵先生、车主鲁能上海分公司、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等11.79万余元,先由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依次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赵先生及鲁能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庭依法追加亿心宜行公司作为被告。
确认属于职务行为
经过审理后,本案主审法官谈卫峰认为,并无证据表明车辆所有人鲁能上海分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其无需担责。
至于赵先生与亿心宜行公司是否该担责,法官认为,首先要弄清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第一,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在潘先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签订,赵先生并非协议当事人,他是接受亿心宜行公司的指令实行代驾;第二,赵先生是经过亿心宜行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服务过程中,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穿着统一制服、佩戴胸卡,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公司管理。第三,赵先生根据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代驾费没有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这些都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因此赵先生事发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陶老伯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部分,应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法院最终支持陶老伯医药费等共计12.66万余元,由于这笔损失可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足额赔付,因而亿心宜行公司无需再支付赔偿费用。对于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律师代理费及停车费3716元,法院判决由亿心宜行公司全额赔偿;由于该公司之前已垫付医疗费3.59万余元,扣除这部分损失后,其余部分陶老伯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