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因此,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保险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效力,也应同纸质保单一样遵循监管规定。
所以,我国的法律允许保险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关于电子保单的理赔问题,大家也不必要担心。《合同法》已将数据电文列为合同的合法表现形式,《电子签名法》也对以电子签名为手段的数字认证赋予了法律认可。因此,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就相当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记录了投保信息、投保条款等。
如果购买后,真的不放心,可以去查看辨别是否真假。
小新教给大家2个辨别办法:
a.保险公司官网,查询自己的保单;
b.直接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按照语音提示,就能验真查新电子保单。
所以,购买意外险,所得的电子保单,也具有法律效力!
大多数的意外险都是短期一年期保险,所以,面对这种保险,一般情况下,如果产品没有生效,是可以退保的,如果生效了,不支持退保哦。
只要符合年龄要求(2周岁-25周岁),在依法成立、有资质的托幼机构是是可以投保意外险。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了公共交通意外的话,公共交通意外保障和一般意外身故是可以叠加赔付的;即使再者两者在同一份意外险中,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叠加赔付的!但是也有个别意外险,是不能叠加赔付的。
比如:某款产品的意外险条款第六条二规定“下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意外伤害事故中,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仅按下列约定中给付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项至第(十)项指:一般意外身故、私家车(乘坐)意外身故、私家车(驾驶)意外身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航空意外身故、高速列车身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电梯意外、行人交通意外、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故不能叠加,按较高一项给付。
所以,这个产品的便只能赔付一项,以最高的赔付取!大家在购买前,一定要看清楚条款,或询问清楚,在购买,不然,买错生效后,可真就亏了!
家庭主妇作为高危职业,意外险是一定要买的!要是日常开车接送孩子上下学,还可单独补充一款自驾车意外险。
不过要注意,一些意外险家庭主妇买保额会有限制,或有年收入要求,以防止有人恶意骗保。
比如:某款意外险规定:家庭主妇这个特殊职业可投保最高基本保额5万或所在地区的最高保额(取低值),例如其他地区(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苏州、武汉、南京、成都、郑州)选择含“私家车(驾驶)意外身故保障,最高基本保额为3万,其他情况最高为5万。
所以,不同的意外险,规定是不同的,大家在购买前要看清楚,多买了,也不会多赔,只赔付限额内的,多买,就白花钱了!
学校购买的学平险一般免赔额较高,赔付比例比较低。如果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可先通过学校购买的保险进行赔付,剩余没有赔付的部分再通过这款产品索赔,大大降低家长的自付部分。
所以,建议父母们,在额外给孩子补充意外险。
这里小新要提醒一点:根据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所以,在额外配置的时候,要计算清楚这个数值哦。因为多买了身故保额,也是不多赔的!
以上,就是常见的意外险的6大疑问。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给新一站保险网小新,小新立马回给予解答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