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朱老板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送货工吴某在送货过程中,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吴某的亲属。但吴某的亲属又找到朱老板,要求朱老板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朱老板认为,自己已为吴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吴某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因此拒绝赔偿。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员受伤害雇主还应担责吗?
翁凡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所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不论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可减轻雇主的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朱老板为其雇员吴某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在保险人赔付吴某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朱老板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