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和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都规定了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今年7月即将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需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就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此次草案修改后的煤炭法第44条为“煤炭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48条也出现了“可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表述。委员们的关注焦点就在“可以”这两个字上。
目前实施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这次社会保险法通过的工伤保险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工伤保险是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煤炭法和建筑法对“可以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表述意味着,把意外伤害险变成企业自愿参与,没有任何约束性,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正如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孔祥喜所言,这样对基层操作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容易造成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可实施,也可不实施,员工肯定倾向于实施,企业肯定倾向于不实施。第二,造成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矛盾,所以从操作的层面将来会造成矛盾。第三,没有禁止性的条款规定,如果是自愿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操作起来就有困难。
对此,很多委员的意见倾向于在法律修改中增加约束性条款,把意外伤害保险也纳入对高危行业职工的强制购买保险。
庄先委员建议,将煤炭法第44条和建筑法第48条两个“可以”都修改为“必须”。
侯建国委员说,现在的修改是把意外伤害险变成企业自愿参与,没有任何约束性,条款是写着“可以”,那企业不做也可以。“我担心这样的修改,实际上大部分企业都从成本来考虑,基本上不参加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就保证不了提高从事高危工作职工在一般工伤保险基础上的伤害保障水平。”他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煤炭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对职工自愿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也能做到真正提高从事高危工作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障水平。
胡振鹏委员说,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各行业一般性的工伤保险做了规定。对所有行业的工伤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由于煤矿和建筑行业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概率确实比较大,如果按一般的工伤保险算,受害人受到的补偿比较低。在一般的工伤保险基础上,在煤炭、建筑行业等一些意外伤害风险较高的行业中增加意外伤害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他说,这次增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愿性的保险,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不具强制性。“建议在附则中针对这个情况增加一些约束性款。”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周坚卫说,对高风险行业的工人应该有一个意外伤害保险,而且也应是强制性的。
贺一诚委员说,“我看到说明当中有一个‘自愿性质’,后面作了‘可以为井下职工办理工伤意外保险’,两个都是用‘可以’。现在意外这么多,为什么不写‘应当’?”如果是自愿,不买的话也没有办法,“我认为,这里不应该是自愿,而是应该强制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