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构建意外伤害保险体系

2012-05-183次浏览
小新客服
目前,随着消费者对保险的意识越来越高,许多消费者购买了意外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产品的同时,帮助消费者分担了部分风险,保险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在哀悼亡者、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也再次对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展开讨论,特别是对事故涉及的意外伤害保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笔者认为,意外伤害保险的突发事故补偿功能,不论是对于公共安全事故救援补偿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系统分析意外伤害保险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社会价值。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主要存在4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构成了我国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

第一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公开销售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构成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体系的主体。这一类型的特点是商业运作、市场营销、自愿订立,由消费者和保险公司订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一类型又包含多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如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观光景点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第二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是目前我国部分省市推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其特点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以附加补充保险的方式建立,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为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集体投保,并且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财政支付全部或部分保费。比较典型的是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第三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或政策鼓励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1951年实施、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予以确认,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暂不考虑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否有违《保险法》和相关法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事实上构成了我国一种独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即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同时,2011年4月22日修改后的《煤炭法》、《建筑法》分别将原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为职工强制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笔者认为,以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为其职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视为一种政策鼓励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现为一种意外伤害的保障责任,这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不是一种独立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一般附属于人寿保险产品之下,只是作为一种保险责任向市场提供,如中国人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把意外伤害风险纳入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之下。

意外伤害保险对于被保险人个人和社会的突出价值,在于其突发事故救援补偿中的效率优势和经济补偿功能。从比较的角度分析,意外伤害保险与责任保险等相关制度具有明显的不同。责任保险是以责任事故的归属厘定保险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事故发生的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意外伤害保险在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方面具有更高的效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险责任重合,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限定于工伤事故,保障人群限定于职工,而意外伤害保险则不仅包含对工伤事故的意外风险保障,更是对全民所有意外风险的保障。因此,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突发事故较多的背景下,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完善我国公共安全救助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遇难者遗属也具有较高的保障价值,从而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综观我国现阶段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不难发现,覆盖不足、保障有限是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体系的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建设覆盖全民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大有必要,尤其在我国风险事故多发、意外伤害风险逐渐由个人风险演变成为一种社会风险的情况下,扩大意外伤害保险的覆盖范围十分紧迫。而扩大意外伤害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采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另外,意外伤害保险价值的真正实现,不仅在于覆盖范围的广阔,同时在于保障程度的提高。保障程度的厘定,应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为基础。目前,我国意外伤害死亡的给付额度,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扩展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程度的基础上,我国应继续鼓励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多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建立一种合理的、合法的、多层次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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