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2岁--28岁的学生、儿童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30000元
意外医疗:5000元
住院医疗:80000元
特别约定;
1.有医保意外医疗给付比例为90%;住院医疗为70%,免赔额0元,等待期90天.
2.无医保意外医疗给付比例为80%,免赔额为50元;住院比例为60%,免赔额100元,等待期为90天。
3.保监会规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不超过100000元
保险责任
一、意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三度烧烫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伤害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给付20000元,但扣除以给付残疾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合同结束。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公司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期间内不受前述30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换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也不受前述30日的限制。
四、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本公司相关约定续保的,续保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保险期限未结束的,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天,15天期满后,保险期限为90天,期满后的住院天数。
支付本公司的医院和门诊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和保险金额,一个或累计支付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