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中邮人寿 投保年龄: 3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中邮禄禄通 3 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对应的保险金数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依据本合同在身故前已经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比例后的剩余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对应的保险金数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对应的保险金数额为基数,按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及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伤残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的,我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公司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位,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比例。我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比例达到100%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