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投保年龄: 18至65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20万元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万元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2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2万元~20万元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